2017年,無精子癥患者郭某和妻子在醫(yī)院簽訂了人工授精協(xié)議,通過供精接受妻子李某的懷孕。同年,郭某因癌癥住院,要求懷孕的妻子打掉孩子,但被妻子拒絕。郭某立下遺囑,聲明自己不想要供精生下的孩子,并將房屋財產(chǎn)贈與父母。郭某的要求合法嗎? 供精出生的兒童有相同的權益人工授精技術幫助許多不孕夫婦獲得懷孕和分娩。根據(jù)精子的來源,分為夫精人工授精(AIH)人工授精和供精(AID)。 供精適應證:①不可逆轉的無精子癥、嚴重的少精子癥、弱精子癥和畸精子癥;②男性及/或家庭有嚴重遺傳疾病不宜生育;③母嬰血型不合不能得到新生兒的生存。如果女性因素合并,試管嬰兒也可能通過供精試管嬰兒。(IVF)產(chǎn)生后*。 因此,“供精出生”實際上包括人工授精(AID)和供精IVF,倫理和法律問題非常復雜,因為它涉及到第三方的親子關系。以AID為例,談談供精出生兒童的權益。 AID孩子的父親 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精子庫技術規(guī)范》中,醫(yī)務人員應告知: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包括輔助生殖技術(包括輔助生殖技術)AID)出生的后*享有與自然受孕的后*相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監(jiān)護權等。 “理論上”有兩個父親,一個是“生物父親(或遺傳父親)”,另一個是“社會父親(即現(xiàn)實父親)”。前者是永遠“隱藏”的精子供應商,后者是家庭中的父親(即撫養(yǎng)父親)。哪個是對孩子有道德和法律意義的權利和義務的父親?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親*對子*有贍養(yǎng)義務,子*對子*有贍養(yǎng)義務,這就產(chǎn)生了相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本質上,“生物父親”只是提供遺傳信息物質的“一次性聯(lián)系”。沒有生孩子的根本目的,就道德和法律而言,就沒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精子庫醫(yī)務人員明確告知供精者,供精出生的孩子沒有權利和義務。 AID技術在中國起步較晚,但發(fā)展迅速,相關法律法規(guī)正在完善?!睹穹ㄍ▌t》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供精出生的孩子是婚生子女、撫養(yǎng)子女還是繼承子女?如何確認父親的權利和義務?孩子們有權知道他們的“生物父親”嗎? 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定離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答復》司法解釋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同意人工授精子女,應視為婚姻子女,享有婚姻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這里的“人工授精”包括AIH和AID。一些學者認為,由于受精出生的嬰兒具有血緣關系(母親一方)、婚姻、撫養(yǎng)教育、繼承等多重性,其合理性應給予獨立的法律地位,家庭關系優(yōu)于“撫養(yǎng)子女或繼承子女”,應視為“制定血親”。 供應精的互盲原則 絕大多數(shù)允許供精的國家,包括中國,都是匿名的。供精者在捐獻精子時必須遵循互盲原則,以避免供精者與受精者之間的一系列糾紛。 衛(wèi)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guī)定,所有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yī)務人員應保持相互盲目,供應商和受精者應保持相互盲目,供應商和后*應保持相互盲目?,F(xiàn)實父親(即“社會父親”、受精者的丈夫和生母的丈夫)是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因為他們對孩子有道德和法律義務和權利。為了醫(yī)療目的,或者當孩子結婚時可能需要遺傳咨詢時,精子庫有義務提供匿名的醫(yī)療信息和婚姻咨詢服務(包括隱藏所有可能的身份識別信息)。 一些國家(如英國)規(guī)定,供精出生的孩子在18歲時有權知道他們的生物學父親是誰;瑞典規(guī)定,當供精子女18歲時,父母應該告訴他們人工分娩的情況。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供精者在認為匿名的情況下自愿供精,但18年后,他們的匿名承諾被取消,一個或幾個“自己”的孩子“出現(xiàn)”,這將對供精者的家庭產(chǎn)生什么影響,不能從一個角度來看。 1987年,中國也有一個案例。由于供精嬰兒與父親沒有血緣關系,他們的外表與父親有所不同。當他們發(fā)現(xiàn)孩子與自己的外表截然不同時,父親在情感上無法接受孩子,最終導致家庭破裂,夫妻離婚,嬰兒被判給母親撫養(yǎng)。根據(jù)中國的規(guī)定,孩子不可能找到他的“生物父親”,母親和孩子在離婚后基本上被遺棄;如果母親再婚,孩子就會成為“繼子女”或“撫養(yǎng)孩子”。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從法律層面將受精子女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姻子女,保護了“真實父親”和“受精子女”的權益和義務。 夫妻雙方同意 美國 1973 年度頒布的《統(tǒng)一父母身份法》規(guī)定,已婚婦女通過人工授精懷孕,經(jīng)丈夫同意,由合格醫(yī)生手術的,視為丈夫的婚姻子女。1991年,中國最高法司法解釋《關于如何確定離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答復》也持同樣的態(tài)度。非常關鍵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明確同意”。因此,生殖中心的醫(yī)務人員對患者和配偶進行了多次教育,安排了手術前的談話,介紹了知情同意書的細節(jié),由夫妻雙方簽字同意,治療手術過程要求夫妻雙方到場。 夫妻同意,共同決定采用精子供應,其初衷是促進家庭幸福、幸福、繁殖,充分理解和接受“精子供應”,應視為親生,因此經(jīng)夫妻同意精子供應子女推定為婚姻子女,雖然出生嬰兒與父親沒有“血緣關系”,但不能提出否認訴訟。在實踐中,因違背女性意愿而實施供精的情況極為罕見,因此知情同意原則主要是指受精者丈夫的同意。相反,在婚姻期間,妻子欺騙丈夫或未經(jīng)丈夫同意(在一些非正式醫(yī)院、非正式生殖中心或非法診所)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般認為,無論男方是否患有不孕癥,如果未經(jīng)丈夫知情同意,丈夫都可以否認供精出生孩子的“婚姻性”。這表明,夫妻同意的原則在提供精子和幫助懷孕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未經(jīng)丈夫同意,妻子擅自提供精子,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屬于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在孩子出生后明確承認孩子是他的婚姻子女(同意),則表明他放棄了否認權。對于丈夫的否認權是否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或有效,目前尚無一致意見。 夫妻雙方同意,在一定條件下,應當允許當事人撤銷(書面撤銷)。一旦手術或胚胎植入,必須在供精前或胚胎植入前撤銷。手術前的準備階段允許當事人反悔,但之前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和材料必須由當事人(夫妻雙方)無條件承擔。 AID出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親屬法理論,親子關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有自然血緣關系的父母和子女,稱為自然血緣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自然血緣關系但由法律規(guī)定引起的親子關系,稱為擬制血親。在當*社會,父母和孩子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頭銜,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自然因素,即血緣關系,并不是確定親子關系的當然基礎和唯一基礎。雖然父親與受精出生的孩子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他們顯然是典型的擬生血親,甚至比養(yǎng)父子(女)和繼子(女)更好;因此,母親和受精出生的孩子不應受到歧視。 綜上所述,法律上出生的孩子也享有撫養(yǎng)、監(jiān)護、繼承和贍養(yǎng)父母的權利。即使夫妻離婚,父親仍然對孩子負有撫養(yǎng)責任。當然,父親有義務撫養(yǎng)供精子女,包括子女對父親的贍養(yǎng)和照顧。這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有了例子。
|